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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系列之优先受偿权(一)

发布日期:2022-12-14 10:28:10  作者:孙宁连律师  

Q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长?

A:2021年1月1日前,行使期限为六个月;2021年1月1日后,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2021年1月1日前已经超过六个月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失权,未超过六个月的,按最长十八个月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41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92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22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Q2:施工合同中途解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何时起算?

A:自解除之日起算。但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生中途解除时的付款时间,或者解除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的,应从约定的付款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裁判案例:2020)赣民终158号

裁判观点:本案工程发包人志超公司并未对天工公司工程质量或者施工进度提出异议,但因发包人志超公司拖欠巨额工程款,无法继续施工,应当以终止履行之日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之日。

 

Q3:对于未竣工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可以,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就其承建部分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0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4:强制招标项目没有招标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承包人能否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强制招标项目未招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的是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在于保障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得以实现。应招未招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仍受法律保护,因此承包人仍然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

典型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471号

裁判观点:法律规定必须招标但未招标的项目,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Q5: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A: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为装饰装修工程所依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但属于有权处分该建筑物的人;第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饰装修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部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7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6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但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工程质量虽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但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承包人仍可以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Q7发包人破产,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A: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发包人是否破产影响,且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其他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9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6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典型案例:(2014)豫法民三终字第117号

裁判观点:兴泰公司主张通过处置建筑物优先受偿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兴泰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申报债权并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超过六个月的期限, 故兴泰公司对907996.30元工程价款的90%即817196.67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Q8学校教学楼工程,承包人可以行使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A:教学楼属于公益设施,不能成为抵押财产,也不能成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对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9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典型案例:2017)苏民终1758

裁判观点:学校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公益目的建设的教育设施,不宜进行折价、拍卖,故王某主张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应予以支持。

 

 

              作者:孙宁连律师

              建纬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江苏省工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